-
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(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)(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
-
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(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)(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)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,預防特種設備事故,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,促進經濟社會發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(包括設計、制造、安裝、改造、修理)、經營、使用、檢驗、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,適用本法。
-
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(試行)(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水利部)水監督〔2021〕412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,防范和遏制水利生產安全事故,根據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》有關規定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》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-
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(安監總局令 第88號,2019年修改)(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)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,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和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》(國辦發〔2013〕101號),制定本辦法。
-
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)(國務院令 第708號)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,制定本條例。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;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,適用其規定。
-
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)(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)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,制定本條例。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,必須遵守本條例。
-
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)(2004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7月29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第二次修訂)
-
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,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,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等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





冀公網安備13010202004170號